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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义务为消费者维权和诉讼的“雷锋式”打假英雄郭振清,作为一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志愿者及法律爱好者,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先后帮助其他消费者讨回公道打赢消费官司2000多起,进行义务法律咨询3万多人次。
日前,记者就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哪些维权方式,采访了郭振清。他认为,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维权方式均为并列关系,并无先后之分,消费者可自由选择。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另外,郭振清说,消费者在维权时要切记,不要“心太软”,自认倒霉,这样做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还会纵容不法生产者、经营者继续大胆地伤害其他消费者。如果在消费者索赔的过程中,生产者与经营者把消费者的权益视作儿戏,态度蛮横,消费者一定不要“心太软”。因为食品卫生不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除了加倍赔偿金、往返路费、误工费、电话费、医疗费等必要的费用外,最大的损失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无价,索赔10万、20万甚至100万元也不算高。在这方面,河北省的邯郸啤酒厂因不重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而导致破产的教训已经给所有生产者、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在索赔的过程中,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严重性,表示今后再也不出类似事故,严把质量关,消费者也不必“心太硬”,在得到应获得的赔偿诸如加倍赔偿金、往返路费、误工费、电话费、医疗费及适当精神损失费后,大可不必漫天要价、大动干戈,更不可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消法》一共55条,我们消费者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消法》第49条这条惩罚性法规条款外,还应更加具体、全面地应用《消法》其它条款及与其相配套的有关法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记者关于现有法律规定能否保证消费者的上帝地位的问题,郭振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经过9年的发展,它在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出来。《消法》作为一部国家大法,它的概念性比较强,模糊性比较大,可操作性比较差。它只是客观地规定了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哪些属于经营者的义务,但对于赔偿金额的大小、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却没有明文规定,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层层受阻,应尽快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