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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就日前丰田状告吉利侵犯商标权一事发来7点正式声明
声明称:一、吉利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性;二、吉利对媒体关注此案表示充分的理解;三、吉利一贯反对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恶意侵犯吉利名誉权的行为,吉利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吉利商标具有独特内涵,在1996年5月7日就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五、吉利商标是吉利集团独立创造产生的智力成果,该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六、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某些型号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七、吉利集团一开始进入汽车领域就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在研发自己的发动机,几年前已经批量生产的MR479Q发动机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已经达到年生产20万台的能力。
丰田汽车公司中国事务所有关人员,在就吉利单方面发表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坚持说,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因而不想对吉利的声明发表任何看法。
但丰田的这位人士首次详细透露了丰田状告吉利的具体原因,即丰田认为吉利对其商标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两个层次,除了前一阵被披露的吉利旗下的美日商标与丰田相似外,丰田还认为该公司拥有“丰田”以及“TOYOTA”的使用权,在未经授权时,其他公司不得随意使用。但丰田认为吉利在销售吉利产品的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丰田”以及“TOYOTA”的使用权。
去年12月,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将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和其部分经销商一起告上了法庭,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赔14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