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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备忘录规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以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
备忘录规定,发行人在接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要求专项复核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具备执行A股公司补充审计试点业务及首次发行证券过程中的专项复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自行选择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担发行人的专项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