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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号、第81号、第82号主席令,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修订的《农业法》和《草原法》将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发展法,强化了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农业支持和保护机制以及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规定了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基本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部法律也明确了今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在承包期内不允许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同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好比给中国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此后,他们应该可以不担心村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收回他们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者有了一定的土地处分权(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但是他们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土地流转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仍要受到限制。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农民并未获得完全的土地处分权。经济学家周其仁指出,这其实意味着集体依然是土地流转的真正主体,这种产权结构不利于农业结构的重组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的《物权法》、界定农民与村集体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支撑性的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并非尽善尽美也在情理之中。但值得肯定的是,随着该法的推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进一步明确。当务之急是先把法律付诸实行。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也于同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