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从中国外经贸部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发布,并将于三月二日开始实施。一九九六年九月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与一九九六年颁布的《办法》相比,新《办法》大大降低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界限,且体现了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降至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三千万元人民币。
对于投资者的资格,新《办法》规定,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连续三年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在中国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其中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连续三年的对华贸易年均贸易额可放宽至二千万美元以上。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连续三年的年均进出口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其中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连续三年的年均进出口额可放宽至二千万美元以上。
新《办法》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的申请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