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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002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1154元×20%=230.8元;过渡性养老金1154元×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1154元×200%=2308元。2003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基本养老金“补齐”标准,按照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其待遇差按90%予以补齐。伤残一级:1154元×90%=1038.6元;伤残二级:1154元×85%=980.9元;伤残三级:1154元×80%=923.2元;伤残四级:1154元×75%=865.5元。工伤护理费部分:全部护理依赖:1154元×50%=577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154元×40%=461.6元;部分护理依赖:1154元×30%=346.2元。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配偶:1154元×40%=461.6元;其他供养亲属:1154元×30%=346.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1154元×50%=577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1154元。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1154元×6个月=6924元。伤残一至四级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1154元×6个月=692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抢救无效死亡的:1154元×60个月=69240元;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后死亡的:1154元×30个月=34624元;伤残五至十级的,终止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五级:1154元×30个月=34624元;伤残六级:1154元×25个月=28850元;伤残七级:1154元×20个月=23080元;伤残八级:1154元×15个月=17310元;伤残九级:1154元×10个月=11540元;伤残十级:1154元×5个月=5770元。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1154元×6个月=6924元;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1154元×9个月=10386元;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1154元×12个月=13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