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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实施后,受保护的原产地产品也仅有40多种,因中国尚未对葡萄酒业进行综合性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力度不强,业内呼吁,应建立一套完整立法与执法制度,加大对葡萄酒原产地的保护
医学界人士认为,饮用高品质的葡萄酒不仅可以降低血脂,还可治疗心脏病,经常少量饮用葡萄酒能起到活血化淤等作用,对人体健康极为有益。
然而在中国,葡萄酒的消费远不能与白酒相比,虽然饮用葡萄酒已渐成人们的生活方式,但葡萄酒在我国整个酿酒行业的3000万吨饮料酒产量中,葡萄酒仅占1%的份额。对葡萄酒生产与消费的认识,一方面因消费者对营养价值认识不清,消费习惯难改。另一方面,由于对这种特殊饮品的特殊制造工艺和地理环境等的保护力度不够,使社会对这种既可发展国家和区域经济又可带动就业的产品没有越“喝”越清楚。
葡萄酒是各国大宗贸易商品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理事长耿兆林在日前研讨中国葡萄酒行业发展时说,近几年,世界葡萄酒总产量基本保持在2700万吨左右,2001年全世界葡萄酒产量为2676万吨。近年来,世界葡萄酒年平均消费量为2200万吨左右,因此葡萄酒也被多数国家视为大宗贸易商品。
2001年,欧洲以556万吨出口量遥遥领先其他地区,其进口量也高达457万吨。由于世界葡萄酒生产国都在开拓新的葡萄种植区域,因此葡萄种植量和葡萄酒产量不断增加,国际葡萄酒市场呈现了竞争更为激烈的格局。为与国际接轨,我国葡萄酒行业在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品牌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我国葡萄酒产量为25.05万吨,较2000年增长19%,行业估计总产量可达30万吨左右。2002年1-10月,全国葡萄酒总产量比上年同期又增长5.38%主要经济指标均同步增长,其中,全行业总资产达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8%,销售额总计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28%税金总计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78%利润总计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
耿兆林认为,我国葡萄酒行业之所以能持续、稳定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及市场经济的培育,这给葡萄种植和葡萄酒工业营造了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国家关于酒类的产业政策即控制高酒精度饮料酒的发展、鼓励低酒精度和酿造酒的发展,支持以水果为原料和非粮食原料生产饮料酒的发展和酒类产品的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蒸馏酒向发酵酒转变、普通酒向优质酒转变、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等贯彻,使葡萄酒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
1995年前后,随着对酿酒葡萄原料需求的增长,我国境内大量引进、栽培了适合酿造红、白葡萄酒的世界酿酒葡萄名种苗木,迅速扩大了酿酒专用葡萄种植面积,为我国酿造高档葡萄酒奠定了原料基础。2001年,全国葡萄种植面积近500万亩,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增加到了72万亩,其中已结果和进入丰果期的约40万亩左右。
据介绍,目前全国正在形成吉林通化、环渤海湾、怀涿盆地、甘肃武威、黄河故道、宁夏银川、新疆吐鲁番石河子、云南弥勒等葡萄栽培区域。在国际上著名的酿酒葡萄品种有赤霞珠、品丽珠、梅鹿辄、霞多丽、雷司令、贵人香等,并已占我国酿酒葡萄栽培面积的80%以上。
形成了以全汁葡萄酒为主的产品结构,其中干型、半干型葡萄酒已占总量50-60%。在干型酒中,干红葡萄酒约占80%,干白葡萄酒约占20%,高档次产品品种日益丰富,除已有国际公认的高档单品种葡萄酒外,高档起泡葡萄酒、年份酒等相继出现。
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其撰写的专栏文章中表示,虽然葡萄酒的发展前景诱人,但我国不少民族产品因缺少必要的专门保护,遭到国内外各种假冒行为的侵害,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中国葡萄酒急需政府的有效保护。目前绍兴酒的国际市场份额有2/3被日本、台湾等地的“假绍兴”所占据。
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依法维权,打击假冒,另一方面可提高民族产品的无形资产价值,培育高效益的世界品牌,让生产者获益,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有质量信誉保证的真品。
保护原产地产品是政府行为,是提高产品、地区的知名度、保护原产地产品,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提高就业水平,促进环境、生态、资源保护,可为产品经营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外部环境。
据悉,随着行业的发展,行业规范化问题已引起各界的重视,为了使中国的葡萄酒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为与国际葡萄酒业接轨,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立和完善我国葡萄酒技术法规是非常必要的。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了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参照国际酿酒法规,对原料、辅料、工艺等都作了明确的技术性规定。
耿兆林称,对国家经贸委已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该行业将进行贯彻施行,以及完成“中国葡萄酒质量分级”的制定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准备酒类管理的综合性立法。
耿兆林和未晚品牌(国际)传播机构的董事长杨光林,对最近个别媒体刊登的“葡萄酒业,惊曝洋垃圾”的文章表示遗憾,他们认为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如果说“中国80%葡萄酒都是进口外国的垃圾酒”,那么意味着国内葡萄酒市场上至少有24万吨葡萄酒都是进口的,这从任何角度上看都是不可信的,也是行业所不能接受的。另外,在进口商品的把关上,我国海关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是非常认真和负责的。换句话说,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怎么可能对市场上80%的洋垃圾视而不见。
业内称,对于一个能够打开国际市场,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产品和行业,政府和社会舆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即使不保护,也别喝了“酒”犯糊涂,自己把手电筒的电门关了。(徐滨)政策解读:原产地域产品如何保护
几百年来,法国香槟、干邑酒之所以久负盛名,是得益于原产地域保护制度,法国人发明的原产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独特的加工制作方法,独特的法律制度安排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原产地域产品是法国葡萄酒——香槟和干邑。
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看,法国干邑酒产量的95%出口,行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100多亿法郎。香槟酒每年产值200亿法郎,出口在100亿法郎以上,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葡萄酒业的繁荣带动了葡萄种植、育苗、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铸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数十万人的就业。难怪法国人自豪的把香槟、干邑酒当作珍贵的国家经济文化遗产,甚至国家的形象。
独特的制度安排
经过100多年,法国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国、欧盟原产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大致有: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原产地域保护的基本原则。如法国原产地名称的规则是由消费法典L.115-1条所确定的。第二,主管部门发布法规,具体规定原产地域范围,传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性要求以及市场监督等。第三,由政府授权的行业或协会发布经国家认可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如种植要求、加工日期、使用工具、采摘方法、窖藏要求等,这种规范也是强制性的必须实行。
这些规定,几乎囊括了葡萄酒种植、采摘、运输加工、窖存、调制、质量、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透明、公开、详细、可操作。
在产权安排上,法国认为原产地域、地理标志,属于国家无形资产和文化遗产,属于公权、公法范畴,不能归个人,要受到国家保护和监督。国家授予私营个体组成的集体、协会以使用权,地理标志是私营者使用的公有财产。原产地的地域划分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定的,如1909年5月1日法国法令规定了干邑酒产区的地域范围,1938年1月13日的法令把这一地域范围修订为6个小区,直至今日。
法国保护机构的设置
法国保护机构的设置施行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主管部,内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原产地域保护。一级是依据1941年4月12日的法律,设立国家干邑酒行业办公室和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这是两个准官方机构,有规章制度制定发布权,其经费来源于酒的附加税。香槟行业委员会年度经费为8000万法郎,主要职责是保证原产地域产品来源的真实性,保证产品质量、信誉,防止侵权,维护农户和酒商的共同利益,财贸部任命一名监督员代表国家参与管理。对内,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业管理。对外,与欧盟、国际组织、商贸企业、科研机构、媒体进行交流协作。
依据法律,从葡萄的种植到酒的加工、销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详尽的计划,规定和各类证书。如发放种植许可证、葡萄品种卡、采摘证,压榨簿、收摘申报表、储存申报表,产地证书、行业卡、营业证、运输许可证等,几乎所有环节都有证书。
法国干邑办还实行阶段管理,从种植到销售,5个阶段、5份表格,全部录入计算机,对果农的家庭情况、地段、葡萄品种、生长月纪录、产量、原料、工艺、库存量、质量、销售、出口等全部登记,一式三份,分别交海关、税务等部门共同监督。
使用原产地标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登记备案、编号、注明厂名厂址、产地、日期、产量、销往地等,并设有密码防伪。严格的管理,敬业、效率,使干邑办在国家、果农、酒商乃至国外都有相当威望。
100多年来,法国的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果农、酒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广泛得到了国际公认。法国政府通过政府间协议,取得许多国家对香槟酒的原产地保护。
目前欧盟所有国家及北欧、东欧、非洲、亚洲、澳大利亚、南美、加拿大等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对香槟酒的保护。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里斯本协议》、《马德里协议》、《巴黎公约》等,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命名制度,均有表述和规定。特别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在TRIPS协议中,还专门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这充分表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国际地位和重大影响。2000年6月,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智利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要建立一个原产地通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建议》就原产地域产品的信息通报、注册、确认、争端解决等问题表达了看法。不少国家正在学习借鉴法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以保护民族精品,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保护制度的确立
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同法国干邑办、农业部、财政部和欧盟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每年互派人员考察访问、培训研讨,加深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着手建立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诺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经过多年的反复研究探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目前,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6号令)、强制性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技术法规)。很显然,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有了初步基础。
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也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区、市质监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监部门、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办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提交申报手续,申请地域保护,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的产品保护申请,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各级地方质监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原产地域产品与申报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productsofdesignationsoforiginor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24—1999)。
如中国的茅台酒、龙井茶、绍兴黄酒等,就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其质量、特色、声誉本质上取决特定的地域地理特征,并经过法定程序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具有中国独特风味的原产地域产品。
我国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及其保护规定,同国际惯例是一致的,1958年于里斯本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议》简称里斯本协议中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所决定的。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此外,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等,均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问题做了相应保护规定。
怎样通过产品审核
依据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国家依据法律制定强制标准,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特性等要求进行规范。
在程序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两级申请,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第一级申请,是由地方申报办向国家保护办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申报需要提交的内容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这级申请要经过保护办的形式审查和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等两次审查,主要是确定受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品种和划定保护区域范围。第二级申请是生产者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
企业应提交: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这些申请要经过地方申报办的初审和国家保护办的审核两次审查。
为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公正、公开、透明,在审核程序中还专门设立了公告和异议制度。保护办受理申报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公告开始的3个月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申请有异议的可向国家保护办提出。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专用标志制度的审核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产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