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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投资者齐军亮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处获悉,齐军亮诉ST同达虚假陈述纠纷案已于2003年1月21日结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允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而朱景元等四人诉ST同达案也同时撤诉结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参照该规定所结案的第一起案件。
由于齐军亮等五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所买股票,不符合《规定》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规定,故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原告作了说明。因此,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宋一欣律师认为,ST同达的许多投资者因信息缺乏或顾虑等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丧失了诉讼时效和胜诉权;而齐军亮等人因为不符合《规定》中的因果关系的规定而无法要求赔偿。令人遗憾,齐军亮等人的起诉发生在《规定》出台之前,是可以理解的,但新起诉的投资者,则必须充分注意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