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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上市公司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原本召开的股东大会因故推迟了,但股权登记日没有相应延后,然而在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原大股东将股权转让了出去,并且新股东完成了股权过户。但是在关于股东大会的参与资格上,原大股东认为自己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而新股东认为自己才是股东,股东会决议直接关系到自身利益,自己理应参与表决,而原股东则没有权利参与股东大会。
对此,业界律师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是根据股权登记日来确定的,有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必须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登记在册的股东,而在登记日之后股权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表决权数量都不产生影响,因此股东即使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天就立即将股份转让,那么他还是有资格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
然而,由于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上市公司的股份流动大,股东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在实际中难免会出现参与表决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已经不持有公司股份了,或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低于表决权数量的情况,由于利益相关性的降低,股东在表决时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全体股东的决定。尤其是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其造成的影响就不容忽视了。
其一、当股东大会出现延期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八条规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定的股权登记日。如果股东大会被后延的时间较长,比如几个月,那么在这期间,股东持股情况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使得参会股东失去了所代表的广泛性,会议所表决通过的议案与现有股东利益之间的偏差就可能越大,从而损害更多股东的利益。
其二、在股权登记日与召开日之间,如果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并且股份已经完成过户,在法律上新的控股股东已经具有了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按照规定,参与表决的仍然是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登记在册的原大股东,那么在原大股东对议案的表决通常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这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到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新股东通过股东会实施自己的战略意图,与公司长远发展亦不利,显然,这会严重挫伤新股东的积极性。
对此,企业界人士指出,当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公司的股权结构出现较大变动时,如果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来确定参会股东,则可能会严重损害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登记日应该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当股东会延期,是否可以在延期超出某一时间界限时,将股权登记日适当后延;在控股权发生转移时,是否可以将股权登记日延至新大股东股权过户之后等等。
业内律师表示,在目前的法规中,既没有限定股权登记日应该在股东会召开前几个工作日内,也没有就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股权登记日应该作出怎样调整给予说明,因此相关法规有必要对股权登记日的确定和调整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不过,他们同时强调,在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前,那些在股权登记日后成为股东,却不能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还是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例如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取消此次股东会,召开下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董事会就调整股权登记日作出决议,而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还可以在此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提议召开下一次股东会,以便尽快纠正前次股东会的错误决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