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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天津市从今年1月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由7%调整为8%。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据介绍,个人缴费比例由7%提高到8%以后,在各级职介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享受低费率优惠缴费的个体经营者、社会自由职业者及其他负担全额缴费的个人(包括全额缴费的“4050”人员),从今年1月起缴费比例也提高一个百分点,将由缴费基数的21%相应提高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