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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ST银广夏被轰下神坛后,国内股市就阴雨连绵,没有几天艳阳高照的好日子。
可以说,就像美国的安然公司一样,从2001年以来,银广夏对中国股市的负面影响如何评价都不为过。正如有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银广夏作为一个符号,它标示着中国上市公司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而带来的“造假风潮”的极至,标示着公司经理层出于种种动机而置股东利益于不顾的“业绩大跃进”的登峰造极,标示着监管部门、部分舆论监督者以及自认为高人一筹的机构投资者的耻辱。我曾经撰文指出,银广夏崩塌了中国股市,严重打击了中国投资者对国内股市的信心,对国内股市的未来的负面影响难以估算。
但是,也正是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银广夏最近又咸鱼翻身了,又通过什么重组的方式恢复上市了。更为甚者,银广夏案件调查了一年有余,现却无了结之意,而银广夏案件的六被告不仅个个都为自己开脱罪责、个个都认为自己不应对银广夏事件负责,而且其辩护律师都为他们进行了无罪辩护。董博认为他的作为是受丁功民所指使,因此责任不在于他;丁功民认为他不是法人也不是总裁,手中没有权力指使他人造假,此事件中不应该负多少责任;李有强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银广夏的法人犯罪,从而轻松得在审讯时睡觉;而两个签字会计师则认为由于银行印章有问题,自己不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甚至于开出几亿元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人还因为动机是好的而可以免其责(但是如果此类的事发生在其他人身上则要处杀头之罪)。
太荒谬了!广大民众肯定也是百思不得其解。这些被告都不要承担责任,难道银广夏造假事件的责任要受到严重伤害或掠夺的银广夏广大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吗?难道这些责任要由于此事件而受到严重创伤的整个中国股市来承担吗?难道国人都要为此来承担责任吗?在他们舞弄着自己手中的权力不可一世的时候,为什么就没有人想想自己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该要承担多少责任呢?如果在那时他们稍微想一点点,也就没有人敢挥霍其手中的权力了。正因为,在行使这些权力时,这些人根本没有想到自己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权力的滥用也就自然而然了。现在问题出来了,自然也就没有一个人愿意出来承担责任了,自然要千方百计地来开脱自己的罪责了。
法律是我们社会正义及公正的最后避难所。一般来说,在这里弱势民众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他们的利益才不会被掠夺。而律师对犯罪者辩护的制度安排也正是为了防止犯罪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我们的律师利用程序化的合法性而否定事实或结果上的非法性,那么律师的社会良知何在?这班被告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中国股市撒下的弥天大谎,早已是不争之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抹去的。难道这点也要改变吗?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其中总是有许多可利用的东西或人们所称的“钻法律之空子”。但是律师的社会良知这杆秤是不变的,他们总有一个好的标准来权衡自己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作为臭名昭著的银广夏事件其性质早已板上钉钉了,如果其犯罪之事实可以因为律师的三寸不烂之舌而改变,公理何在?银广夏造假事件由于影响巨大、涉及范围广而延长侦察与审讯的时间,那没有什么不可以。法律本身就是一杆天平,就是对犯罪者既不会饶恕其罪行,但也不会冤枉他们,强加莫须有之罪名。但是,如果各方面的合谋让这些犯罪者的罪行不了了之,那么输掉的不仅是一个银广夏,输掉的是中国法律制度,也会输掉中国的整个股市。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事件都无法有一个好的处理,那么许多还没有披露出来的问题更是只能永远地烂下去了。只有对此案件“杀一”才能“儆百”,只有对这些胆大妄为者严惩不贷,才能恢复国内投资者对中国股市之信心。因此,无论有千万种理由,银广夏的被告们已经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了,永远不可能逃脱其罪责。他们受到的只能是严厉惩处。
还有,银广夏的被告之所以会来开脱自己的罪责,这可能与ST银广夏咸鱼翻身、最近恢复上市有关。现在我们要问的是,这样一个罪行累累的公司,把几个原来的主事关起来就可以大脱干系吗?有人认为,对银广夏问题的分析不能“感情用事”,关键要看银广夏的重组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只要是通过实实在在的重组,改造了上市公司、实现了盈利,恢复上市就应该得到肯定。在这里,同样有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即利用程序上的合法性而否定结果上的非法性或罪恶性。
很简单,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时期,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性更是明显。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够通过程序上的合法性来为其事实上的非法洗脱,那只能证明我们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只能证明现行的制度安排存在着漏洞,因此,政府就应该不断地改善其制度安排,而不是让一些严重违者逍遥法外。
总之,无论是银广夏的被告要开脱自己的责任,还是ST银广夏恢复上市,都是对国内市场一个极大的讽刺,都表明作假造假者可逍遥法外。这样做的受益者当然只是少数人,而受伤害的是整个中国股市,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