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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等12月30日发布联合公告,宣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以履行中国的国际义务,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冲突钻石”问题主要是指非洲一些国家的反政府武装在其控制区内非法开采、销售钻石,并以此换取军火,发动和延续内乱。为遏制“冲突钻石”,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等非洲国家于2000年5月发起“金伯利进程”,讨论建立国际毛坯钻石证书制度。世界主要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和贸易国均参加了这一进程。
质检总局等六部委30日发布的公告,是根据联合国大会支持这一进程的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根据这一公告,从2003年1月1日起,“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国际证书制度规定的毛坯钻石将列入中国《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归类在协调编码制度部分项下的毛坯钻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进出口货物,其进出口仅限于“金伯利进程”成员国之间进行。
公告要求,凡从事毛坯钻石交易的进出口商、代理商及承运人均应携带有关证明资料,向指定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出口商在办理毛坯钻石出境手续时,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非“冲突钻石”声明以及证明其出口的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出境毛坯钻石实施检验。
对进出境毛坯钻石不分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实施全口径管理。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毛坯钻石的进出境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境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