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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三笑书店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12月6日一审有了结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机构网点遍布全国各地。“PICC”是其英文名称(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的惯用英文缩写,是其广泛使用和宣传的服务标识,已享誉国内外。中保于1996年11月21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将“保PICC”注册为商标,该商标在中国保险市场享有极高声誉,为中国公众所熟知。“PICC”是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北京三笑书店于1998年3月10注册了“picc.com.cn”域名却没有使用,三笑书店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了侵犯中保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中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笑书店无偿将“picc.com.cn”域名转让给自己。
北京三笑书店辩称:其合法注册的域名与中保的商标根本不同。三笑书店注册的域名是取英文“piccolo”(中文含义是小型的、微小的)前四个字母,由于三笑书店很小,故注册了“picc.com.cn”域名,且注册该域名后从未闲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原告于1994年1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保PICC”商标,1996年11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903823号。该商标的形式为:上面是一个“人”字的变形,弯曲下来形成一个灯笼的轮廓,中间为“PICC”,下面是“保”字。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6类。另外,原告于2001年6月7日申请注册“PICC”商标,已被驳回。
被告于1998年3月10日注册了“picc.com.cn”域名。1999年及2000年,被告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交纳了“picc.com.cn”域名年费各300元。2000年8月15日,被告与北京中联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picc.com.cn”域名终身注册代理,并向该公司交纳了“终身国内域名注册费”7500元。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接受所谓域名终身注册。另查,“PICC”商标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是国内著名的保险公司,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picc”是原告名称的英文缩写,也是其注册商标“保PICC”中具有明显识别性的部分,原告对“picc”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在计算机网络商务环境下,域名作为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识可以为其所有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被告注册的“picc.com.cn”域名中具有标识作用的部分即“picc”与原告注册商标“保PICC”中的“PICC”完全相同。被告对该域名的主要标识部分不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注册该域名的时间晚于原告注册商标“保PICC”被核准的时间。被告称“picc”系“pic-colo”前四个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义,指被告是一家小型书店,这一解释显系牵强,不能作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将“picc”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还阻碍了原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英文缩写和注册商标中具有标识性的部分注册为域名及利用该域名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现。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商业活动中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三笑书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注销“picc.com.cn”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