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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保险代理人状告保监办一案二审裁决已经作出。12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慧玲、杨宝珍状告南昌保监办”一案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2年8月2日,南昌保监办作出了“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原保险代理人刘慧玲、杨宝珍认为,南昌保监办在作出这一“通报”之前从未向她们本人进行调查,听取过她们的意见。8月16日,刘慧玲、杨宝珍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分别将南昌保监办告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南昌保监办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对原告刘、杨进行内部通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刘、杨不服一审判决,于11月6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通报”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成了这起案件的焦点。刘、杨的上诉理由是,“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是一种行政处罚,并且该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南昌保监办认为,这项通报的发文对象是辖区内各保险公司,通报的行为是其内部管理行为,并不是对刘、杨的行政处罚,因此刘、杨二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12月17日电话采访刘慧玲、杨宝珍委托代理人时获知,由于不满裁决,二人将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以及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