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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中信证券的招股说明书正式刊登,首开券商上市先河。该公司本次发行的4亿股全部采取的网上定价配售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出售,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无疑该种创新的方式将充分提高申购时基金资产利用率,为窘迫的基金业绩在年底添上一笔利润。然而一个新的问题值得探讨,即作为中信证券的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旗下基金是否也能够同样享受这次获利的机会呢?
现行法规———不允许
通过中信证券的招股说明书可以了解到,中信证券共出资2000万元,持有长盛的25%的股权,由此判断长盛为中信证券相对控股子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二款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该条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最直接的规范条款。虽然暂行办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利害关系的具体界定范围,但是从长盛与中信两公司的密切程度上来看,即使“利害关系”定义的再宽松,长盛基金管理公司都无法摆脱该条款的约束,从而不能够进行中信证券股票的申购和日后的买卖行为。
现实分析———未尝不可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某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某些内幕信息,而这些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本着证券市场公平的原则严格禁止对母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应该成为两公司之间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其母公司的股票进行一级市场的申购时也以同样的规定进行约束就显得过于严格了。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股票一级市场的申购完全由主承销商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所有参与主体的中签机会随机产生,在这一点上已经保证了市场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在此基础上,如果同时规定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全部中签股票在其母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卖出,那么这样不仅可以完全杜绝市场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保护了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保证了该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增加了投资者持有基金的热情和信心。长盛的成立早于其母公司中信证券的上市,这种基金管理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情况目前还是第一次出现,但我们相信,中信证券的上市应只是拉开了券商股票市场融资的序幕,未来能够采取上市融资的证券公司一般应为资产质量优良,并极可能拥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券商,因此本文述及的情况将不再鲜见,因此准许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控股母公司股票是必要和可行的。
相关回避条例应尽快确立
在好人举手制度实施以来,类似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与中信证券的这种关系一样,以发起人身份参与筹建基金管理公司的上市公司已经出现多例,如武钢股份、粤美的、广州药业等已经进入到筹建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单之中。上市母公司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从诞生之时起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关系,同时二者之间还牵扯着第三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说建立完善的回避条例是当务之急,其根本出发点是处理好三者之间以及与其他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范的条款还相对笼统,如前所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理》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该条并未明确指出“利害关系”的构成标准,如按照股权关系衡量,掌握多少比例才构成利害关系呢?除了以股权关系作为标准外,其他关系是否也能够构成厉害关系的要素呢?当然这些只是回避法规的一部分,整个法规应该是全面而规范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年轻的基金业平稳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