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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山东胶南市工商局被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当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身判决”的行政判决书送到胶南市工商局时,胶南市工商局全体工商人员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他们知道,这样的结果迟早会来的。
原由
2001年9月14日,胶南市工商局“3·15”投诉举报热线接到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举报,称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假冒美田牌摩托车在胶南市销售。胶南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工商人员赶到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阻止正在销售的3辆涉嫌假冒美田牌的摩托车销售,再加上门市摆放的两辆摩托车,对这5辆摩托车(已销售12辆)作出了“涉嫌假冒‘美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
此后,他们与生产“美田”摩托车的厂家———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厂家对5辆摩托车的鉴定,其中3辆不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根据厂家的鉴定,胶南市工商局依法对这3辆假冒摩托车予以扣留。2001年10月16日,胶南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了3条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二、没收扣留的假冒‘美田’摩托车3辆,予以拆零销售;三、罚款1.5万元。”这一案件并不复杂,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美田”摩托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结果。但是,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却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而走进了法院的大门,进行了———
起诉
2001年12月,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一张状纸将胶南市工商局告到胶南市人民法院,在起诉书上,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诉称: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摩托车经销公司。胶南市工商局认定其销售假冒美田牌摩托车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对事实认定错误。因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美田”,给设在胶南市另一家美田牌摩托车的经销带来冲击,在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临沂某摩托车总汇负责人等同自己对该事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复。因此,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所经销的“美田”是真的,经得起任何技术鉴定部门的检测验证,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胶南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起诉的同时,该公司还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凭证、发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信函、发临沂某摩托车总汇信函、向新闻媒体反映材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8个方面的书证。
2002年3月5日,胶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胶南市工商局在法庭上都分别做了答辩和质证。最后,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胶南市工商局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查处假冒产品的职能,对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其认定的3辆假冒美田牌摩托车的证据能够认定,依据法律规定对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随之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胶南市工商局对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
上诉
2002年3月20日,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把胶南市工商局推上了法庭。在上诉中,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列举了三大条、九小条事实,不仅上诉胶南市工商局认定其经销假冒美田牌摩托车的事实错误和证据不足,而且还上诉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并与法律规定相悖,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撤消一审判决,改判撤消胶南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2年6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和胶南市工商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最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胶南市人民法院原审程序合法,被假冒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证明产品真伪的重要证据,而通过电脑查找机动车辆的发动机和车架号,又是辨别车辆真伪最可靠、最便捷的方法,因此,以单位的名义提供证言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胶南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一审判决无误,应予维持。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足,难予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状告胶南市工商局的官司终于以青岛某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的败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