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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收税一直是个敏感话题。近日,南京市浦口地税局已开始对按摩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已从该市的某休闲中心的“下活服务人员”(指按摩、修脚、搓背等人员)首先征收2000年1至5月的个人所得税共27万元。(见11月17日《现代快报》)。钱不算多,也许只是小心翼翼的尝试,但已争议四起。
休闲娱乐业的一些人员高收入已为事实。不少按摩女的收入已达到纳税起征点。相当长的时期内,有这么一种观点一直相当活跃,就是有人认为向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征收个税不妥,甚至将此举等同于承认某些按摩女的非法收入。对此,笔者倒有些颇不以为然。从书面道理讲,税源都应该是清白的,但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有些情况,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很难即时给予清晰界定,给出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定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职责就是为维持政府的正常运作“敛财”,收缴应收的税是其不容置疑的职责。笔者以为,对于一些领域的税收,与其长期模模糊糊、不操不作,不如先做起来好。
一些人一口咬定按摩小姐的钱不那么清白,可是,你们就不怕国家的税收流失吗?数年前看过一份译报,讲的是德国一家建筑企业正面临洗黑钱的起诉,税务官前脚刚征完税企业就被定了罪。我们的报纸带着嘲讽的口吻,好像人家夹皮包的税官“只扫门前雪”。但笔者以为,这是注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操作方法,即在法律尚未定罪前(即是嫌疑身份),其仍是个合法的纳税单位。社会评判人、事物的起点,应用清白的眼光,以法律为准绳逐步确定其是否合法,而不应先带上“有色眼镜”。我们对待向娱乐场所从业女性征税,是不是也该采取此态度呢?人家按摩小姐在即时即刻有合法手续,就不能不以程序合法为依据,主观臆断其高收入一定源于非法的勾当,以不征其税表明自己高廉态度。
法规的操作总比事实要慢几拍。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认定其有“三陪”的情况下,就应首先将其作为合法的公民对待,这也是对作为公民的她们的起码尊重,是一个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检验其收入是否绝对合法不是税收部门的事。如果要求税收有终极意义的清白,那就可能要把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并过来了,这样才能兼具“扫黄办”的光荣使命。这种思维和态度,将导致部门间权力的界限不清,重新又走回“部门分工不明确”的老路子。一些人、一些事,看似什么部门都能管,却到最后成了谁也不管的“特区”。也有此思维和态度的一份“功劳”。
所以,以道德鸵鸟的姿态夸夸其谈,道貌岸然地玄辩纳税会使“三陪”合法化,先入为主地歧视娱乐场所从业女性,而不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考方法对待问题,实则妨碍了税法迈入娱乐场所。而从社会发展的纵向上看,喜欢将无根的道德玄辩凌驾于税法贯彻之上的做法,不是让空辩挤兑实干的旧思维的沿袭吗?为是“资本主义的苗”还是“社会主义的草”摞荒田地,难道不是今日娱税之争的思维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