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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指出,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营业税,通知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有关印花税的问题,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通知还指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