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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民生银行主动在指定媒体公告,其上海市西支行一信贷员涉嫌骗取1.08亿元信贷资金,并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就事件本身而言,民生银行毫无疑问应从中吸取教训,但从信息披露角度来看,民生银行自揭信贷风险,被许多人士认为是国内银行业迈出的难得一步。
关注银行业发展的人都能发现,国内银行不良贷款率长期高位盘旋,但主动揭示、分析的却寥寥无几。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使得市场参与者难以获得银行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监管者也难以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专业人士说,目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许多方面,透明度都相当低。这其中隐藏的风险和危机,在没有外来竞争者和流动性能够维持的情况下,可能不容易发作,然而,一旦客观环境改变,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开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各种隐蔽矛盾就可能暴露。
社科院的专家举例说,看看联合爱尔兰银行外汇交易诈骗案,再想想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所受到的打击,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业已严重恶化的不良资产状况,直至出现支付危机并濒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实情,但此刻即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也为时已晚。
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看,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正在成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明确规定,为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
中国银行研究所的一位博士对此解释说,在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且业务多元化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一方面的力更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同时,也将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绩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严格来讲,还没有要求商业银行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上市银行虽然依据《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但从总体上看,与国际成熟的通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尚未形成。中行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员说,虽然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的内容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大程度的超前性,但是作为其协议成员之一,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逆转的必然发展趋势。
人行行长戴相龙日前在出席香港总商会一次会议演讲时表示,将制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到明年完成信息披露的安排。可见,银行正式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已是箭在弦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