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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月初进行的一次价格检查中,北京市8家大商场和一家餐饮店因存在价格欺诈被北京市物价局公开曝光并处以罚款,被认为是价格欺诈的主要行为之一,是在“降价销售”过程中,将与事实上的原价不符的价格标为原价,称为“虚构原价”。
2月20日、21日,在北京市物价局对北京市几家大中型商场作出的“虚构原价”处罚决定后,在处罚之列的北京贵友大厦、复兴商业城和北京金伦大厦相继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认为,市物价局在检查中把“原价”片面解释为“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而商家一贯执行的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次价格”即为“原价”,因此市物价局认定“虚构原价”不能成立。目前,这一事件仍在处理之中。
北京贵友大厦、复兴商业城和北京金伦大厦对北京市物价局1月16日作出的“虚构原价”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这使北京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在积极行政作为时遭遇尴尬。
商家:没有细则叫我如何服你
贵友大厦公关部的罗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原价’应有个规范清楚的解释,让我们商家清晰地知道应该怎么去做。没有细则,市物价局不好操作,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告诉消费者,理解上出现分歧,如果不规范好,容易出现混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市物价局也是以法规来执行,我们认为是因为他们对法规的误解而导致执法不当。”对于“打折”的定义,罗先生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产品不一样,在什么基础上打折要给大家一个理解和接受的空间。在对商品价值的衡量上,罗先生认为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比上一次价格更准确些。
蓝岛大厦也在此次检查中受到处罚,但没有提起复议。蓝岛大厦市场销售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无奈地说,除了打折,还有什么促销办法可以更吸引顾客呢?抽奖、送礼、返券……哪一样也比不上打折来得实在,老百姓就爱“价廉物美”。
执法者:两种理解都很正常
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价”没有规定,所以产生两种理解很正常,至于究竟是哪一种,要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解释出台。但不管是哪一种,都应该有交易凭证。
近日,国家计委法规处宋处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国家计委对价格执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在着手研究,包括对“原价”问题,将于近期一并作出解释。
消费者:没有真情叫我如何信你
记者就“原价”的两种说法在贵友、金伦门口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他们大部分都认为,原价是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具体理由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也有消费者说:“原价,就是上一次的价格呀……不过要说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也有道理,原来的价格嘛。”
记者同时就“在哪个原价基础上打折,对你的吸引力最大”的问题采访了他们。很多人几乎想都没想:“当然是上一次的价格。上一次价格离现在时间最近,最有利于我们把握该商品的行情。”他们举了电子、科技产品的例子,“新一款手机上市时价格肯定高,半年后逐渐下降,市场行情本身已经下落不少了,你再来个原价(上市后第一次价格)打折,听起来不太舒服。”
还有一些消费者对这些问题根本不感兴趣:“管它在那个基础上打折呢,反正商家不可能亏本,消费者又查不到它原来的交易凭据,自己知道要买的东西物有所值就行了,别贪便宜。”看来,还真有消费者在虚虚实实的打折中历练起来,在一次又一次挨宰的刀锋下成熟起来。他们不再像一开始的懵懵懂懂、迷迷糊糊了。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王前虎先生跟记者谈到他一个朋友的经历:这位朋友在一家大商场看好了一条裤子,标价160元,当时他没买,想等它打折。一个月后,还真的打折了,不过上面标的是:原价380元,5折,成了190元。这位朋友有种被愚弄的感觉,可是他没有办法检举或投诉什么的,因为他拿不出证据。唯一的抗议就是不买这条裤子,不相信这种离谱的打折。再积极一点的行为也不过是在自己的亲友圈子里传播这段经历,提醒他们别上当。王前虎先生说,商家常常利用消费者在价格问题上处于劣势这一点搞“虚构原价”,时间长了,消费者吸取教训,不相信你了,于市场的规范和商家信誉都不利。这次物价局的做法是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表现,尽管有一些争议,但确实对规范市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专家:商家应从诚信出发
据一位曾参加立法讨论的专家介绍,立法时提到原价,是指“曾经卖过的价格”,就是说要有交易凭证。但具体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还是“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当时并没有考虑到。但既然执行过程中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国家计委应该及时作出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掌握尺度,商家自觉遵守。
至于贵友大厦拿其他商场的交易凭证证明自己不构成欺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不能成立。马教授还明确表示,“原价”应该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以彩电为例,某一型号的彩电刚刚出厂时标价5000元,经过多次降价,4000元,3000元,两年后可能降到了2000元,那么,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商家应该标明最近一次的原价——3000元,而不应该是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5000元。
北京商业干部管理学院的李飞教授对“打折”这一行为不以为然。他认为,打折的确是见效快的手段,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一些虚虚实实的情况,顾客不再相信打折是商家在让利。所以,我们见到“降价打折”
的力度越来越大,而消费者对此的兴趣却越来越低了。而且,由于几乎没有不打折的商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商家们又回到了平等竞争的状态。
“相比较打折降价来说,商家的信誉度和服务是更值得下工夫。”李教授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给消费者诚实信用的形象是很重要的。在欧洲有严格的限制,商家不能随便打折,只是根据市场规律,在六七月份和圣诞节以后换季甩卖时允许打折。”
当执法遭遇尴尬时……
“原价”之争固然存在,但事实上不难发现,即使原价规定得清清楚楚,执法中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再次遭遇难题。比如说规定为“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那究竟是该商品在该商家上市后的第一价格,还是包括在其他商家出现过的第一价格?如果是同一种产品在一年的旺季和淡季进货时价格不一样,那么,它的原价是根据它本身销售的第一价格还是根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呢?
再比如规定为“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那上一次价格如何考证?讲信誉重形象的大商场好说,实实在在地拿出交易凭据,可那些“欺诈为赢”的商家呢,谁能保证?
执法者执法时都出现了障碍,更不要说消费者对打折降价要求知情和进行监督了。尽管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物价部门也给出一把“尚方宝剑”: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出示降价前的交易票据。但北京市有记者暗访发现,东单银街两侧9家竖有打折牌的专卖店中,7家拿不出或者是不愿拿出降价的真凭实据。
或许是因为以“原价”为核定方法操作性不强,才造成了各方的不便。对于消费者和执法部门来说,明明钻“空子”的行为,你却治不了它,让人不免质疑法规的可行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