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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通过有关审核之后,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能高枕无忧吗?回答是否定的。中国证监会于2月26日发布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要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据中新社消息,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要求:“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该《通知》要求,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申请直接上市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的会后事项处理参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