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就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股东大会应对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且作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通知要求,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债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募集说明书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必须确定修正底限;修正幅度超过底限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另行表决通过;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
通知在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券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的同时,要求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用于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须对被投资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或事先约定分红方式以保证发行公司有良好的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