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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忧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隐患。近日,就建立怎么样的信用体系和如何建立信用体系这两个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博士。
张德霖认为,造成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如道德失范是公民个人不讲信用的内在根源;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尚未建立;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界限模糊,信用问题很少有人关心;信用制度的建立缺乏必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等。对此,他提出需要各界、各层面共同参与,合力架构我国的信用体系。
张德霖指出,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之所以称其为基础信用,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交易是市场链条的一环,是市场的组织细胞,也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缺乏这样的基础信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然会受到损害。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是信用体系中的制度因素的总称。建立制度信用的目的在于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发展。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这些广义的制度资源都包含着丰富的制度信用理念,也是制度信用外延应当涵盖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应当以不违反我国法律为前提。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时,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其行为和成果属于制度信用的范畴。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时,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的信赖,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张德霖认为,信用体系的目标在于促进和培育社会信用,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市场主体讲,信用要成为其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和无形财富;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资讯网络,而且要发挥信用监管的职能,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关于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与角色问题,张德霖认为在架构信用体系时,政府应大有作为。
首先,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商事法律还是刑事、行政法律制度,都是以建立信用和维护信用为基本出发点的。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在立法方面,深圳等地已经进行了开拓性的实践,今年元月一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生效,建立了该市个人信用档案。今后,通过立法实践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成为普遍事实。
其次,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个人信用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交易相对人可以顺利获取所需资料,为交易决策提供必要参考。同时,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
第三,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竞争力之源。我国目前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是改革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必须引导企业切实诚实守信,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没有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制度也无从建立。
第四,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便利当事人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增强社会信用力量,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
第五,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措对建立我国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还应从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真正塑造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这也是应对入世的根本之策。
背景资料
信用的基本含义
一般而言,信用(Credit)一词,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无信不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意味着与之交往的相对人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
其二,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
其三,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西方人将诚信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
我国当前信用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交易风险增大,经济诈骗问题突出。市场失信行为是孳生于信用方式和信用工具之上的毒瘤,其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票据的失信和欺诈已经使票据成为资金风险的焦点。据报道,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伪造金融票据、违法票据承兑的犯罪案件就达7000多起,涉案金额达52亿元。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成为行骗的一种手段,资料显示,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000多起,涉案金额达到16亿多元。与失信行为相对的是,守信企业深受其害。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一些企业的交易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市场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二)产品质量失信,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12.5万件。产品质量的失信,影响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三)资本市场信用滑坡,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着信息造假等破坏信用的现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一些案件表明,在证券市场上,虚增利润,编造有关信息,隐瞒重大事项,以及其他违法违轨行为较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誉,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中国证券市场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四)银行不良贷款增加,金融秩序受损。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的循环状况也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尺度。一些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恶意骗取贷款,无故拖延还贷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了假借各种名目脱逃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运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