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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天津市人大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新《条例》在六个方面做了重大补充和修改。
天津市于1994年便颁布实施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随着天津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形势下,原《条例》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修正该条例势在必行。
去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并于今天200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针对社会所关心的假冒伪劣“打不痛、打不死、打不着”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六个方面做了重大补充和修改。
一、目前不少违法者之间的交易场所已发展为流动场所,交易时间多在夜间,使用交通工具进行交易。新《条例》增加了对涉嫌或直接用于禁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运输工具可以先行查封或扣押的规定。
二、新《条例》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所的规定。如违反将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增加了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查处规定。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
四、增加了对违法者拒不执行责令改正管理措施行为的查处规定。
五、将原《条例》中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继续予以保留。
六、将原《条例》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规定,按新《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改为“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小资料
新《条例》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二)国家明令淘汰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三)失效、变质的;(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