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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以来,从总体上看是平稳和顺利的,这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以维护实名制规定的严肃性。
一、关于银行核对、登记身份证的操作问题。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来看,我们认为用银行核对、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后将原始身份证件复印,留存备查的做法较好。
二、关于银行为单位代发工资、批量开户的问题。我们在检查中,银行和企业纷纷反映,若严格按照实名制规定,集中成百上千的身份证原件比较困难,而且也容易丢失。因此建议,可以有条件地允许银行集中、统一先批量开户,再由银行重新严格核对、登记。对符合实名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的,则坚决取消。
三、关于港、澳、台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确认问题。我们建议人民银行在制定实名制操作规定时,应强调必须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居民才能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否则,就是违规。
四、关于私款公存的界定问题。为了更严格体现实名制的意图,建议应将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独资企业的“单位结算户”纳入实名制的实施范畴。
五、关于实名制执行中的系统环境问题。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尽量简化各种证件种类,逐步过渡到境内居民以身份证为主;尽快建立个人征信咨询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