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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须偿还,此乃天经地义。从大的社会环境来讲,如果有人破坏了借钱必须还本付息的规矩,经济秩序必然陷入混乱。这条规矩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贷出方的利益,但深究起来,也有为借入方着想的因素。试想如果可以借了钱不还,就不会有人再借钱给别人,真正急需借钱的人再也借不到钱。但是,借了钱到期不能偿还,甚至借债人想方设法、用尽各种手段逃避偿还责任,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中已司空见惯。“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个简单的道理说起来容易,听起来也大家也都明白。但事实上,良好的社会信用离我们尚有很远的路程。以下两个案例,是记者采访的第一手资料,案中破产企业或利用破产逃债,或破产后只顾保全关联企业和地方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完全背弃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理应为企业及有关部门所禁绝、防范。
故意放弃债权,主动要求破产
一个法人代表下的两个经济实体,其中一家隐匿了巨额债权,放弃追索,主动申请破产,而另一家因此甩掉了1.5亿元的巨额债务,致使占92%债权的金融机构几乎得不到1分钱。
2001年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分行等数家金融机构收到通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恩施中院)正式受理了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以下称利川烟草公司)的破产申请。利川烟草公司向恩施中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反映,由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湖北省烟草公司已于2000年6月批准了利川烟草公司的破产申请。沿着几家金融机构反映的情况追踪,记者发现,利川烟草公司隐匿了其对利川烟厂的巨额债权,并放弃追索。破产的是利川烟草公司,但逃废金融债务的却是利川卷烟厂。
利川烟草公司和利川卷烟厂原本就是同属烟草行业的两家兄弟单位,由两个不同的法人代表经营。1998年5月湖北省烟草公司决定将利川烟草公司并入卷烟厂,合并后仍为两个独立经济实体,均由原利川卷烟厂的法人代表经营,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变成一个人。合并之前,利川卷烟厂长期拖欠利川烟草公司的货款不还,后者经常向前者追讨。1998年5月31日,利川卷烟厂起诉利川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对其债务数额予以确认。该案由恩施中院调解,同一法人代表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定1998年5月31日止,原告利川烟厂欠被告利川烟草公司货款6060万元,占用费5266万元,合计11326万元。对于这笔债务,烟厂至今分文未还。加上从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6月20日之间的新生利息,利川卷烟厂对利川烟草公司的债务已达1.5亿元。利川烟草公司在向恩施中院提交的债权清册和《审计报告》中,只将其对利川市卷烟厂的债权申报为0.5亿元,少申报债权1亿元。如果这种放弃债权的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利川烟草公司破产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利川卷烟厂———1.5亿元的债务包袱从此甩掉,而占92%债权的金融机构却几乎得不到1分钱。
在这起破产案的审理中,法院的做法也让人颇费思量。在债权人会议上,恩施中院先是指定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利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受到债权人的反对之后,恩施中院又决定由债权人投票推举。但是,恩施中院在未公开唱票、验票的情况下,又宣布利川市地税局为利川烟草公司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会议主席。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地税局不能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利川烟草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同时,它也是代表中央财政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恩施中院执意不肯指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这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惯例。对此,不少债权人对恩施中院审理此案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合法抵押物被拍卖的背后
地方法院竟自拍卖了破产企业银行贷款抵押物,理由是当初银行不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应该找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尽管该省目前有近500亿元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都是在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但为了关照方方面面的利益,就只能拿国有金融资产打水漂儿了。
去年,兰州市的一起破产案在当地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案件的焦点是,去年3月份以来,城关区法院连续两次将兰州市城关区供销社为金和集团借款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法院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债权单位的强烈抗议,也引起了全省上下众多工商企业的关注。
被城关区法院拍卖的是一座名为金和商厦的大楼。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金和商厦是兰州城关区供销社(以下称城关供销社)作为金和集团的贷款担保,以5300多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农行),并于1998年10月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办理了优先受偿抵押登记。2000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长城公司)接收了农行拥有的对金和集团的贷款债权。2000年8月8日,金和集团倒闭,长城公司理应优先获得作为担保抵押物的金和商厦的优先受偿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以下称城关法院)却以抵押登记无效为由驳回了长城公司优先受偿金和商厦的请求,并函告区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金和商厦的产权单位变为金和集团,对其进行拍卖。那么,作为金和商厦的产权单位,城关供销社为何对自己的财产被转移和拍卖无动于衷?而城关法院裁定金和商厦抵押登记无效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城关供销社对自己的财产被拍卖没有任何异议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城关供销社与金和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所担任。当其中一个单位要破产时,两个法人单位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优势”便显露出来。在破产过程中,金和商厦产权变更,既可以免去城关供销社的担保责任,又可以使金和集团破产案的的相关利益方得到利益保证。但是,在方方面面利益都得到照顾的同时,惟独国家金融部门的利益被丢到了一边———长城公司5000余万元的金融资产因此打了水漂儿。众所周知,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商业银行的债权用的是国家的财政拨款,破产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最终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而承担损失的是每一位纳税人。
作为专司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长城公司,在得知金和商厦被法院拍卖的消息之后,立即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质疑。而城关法院却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为由,驳回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对金和商厦优先受偿的申请。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主要依据是,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进行房地产抵押,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证书。”也就是说,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应到工商部门,而应该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据此,城关区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对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职能,该抵押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抵押合同无效。
那么,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底具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职能呢?对于这个问题,甘肃省政府的回答是,在整个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惟一得到省政府授权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我国的《担保法》第42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均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1996年3月14日和4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规定,授权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对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甘肃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说:“甘肃省政府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依据的是《担保法》的授权。在省政府没有作出新的授权之前,原有的授权仍具有法律效力。”
前不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兰州市城关区供销社违背抵押担保贷款协议、恶意串通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等名义,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在甘肃省高院开庭时,供销社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没有到庭,律师解释是,因诉讼缠身,总经理已经两年没在单位露面了。据了解,此案拖至现在尚没结案。
据甘肃省工商局的负责人介绍:截至2000年底,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价值近达500亿元。这正是全省上下工商企业关注金和集团破产案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