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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消费者张菊红诉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一案(本报2001年6月18日第十五版曾作报道———编者)于2月5日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得出一审判决。被告三菱公司被判令为张菊红更换原装发动机,并赔偿人民币6万元。
“三菱帕杰罗质量问题”在去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1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吊销了日本三菱汽车公司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禁止其进口。当年2月底,国家有关部门还对三菱帕杰罗车V33、V31越野车“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效”作了认定。同时,我国有关部门亦对三菱越野车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
张菊红在1997年购买帕杰罗V33越野车一辆,价格为51万元人民币。用后不久,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三菱为其无偿更换。张菊红此后由视听资料得知,该车型进口中国时,三菱公司明知发动机有质量问题,还对中国和日本运输省予以隐瞒。张菊红认为,三菱公司存在商业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车,赔偿一倍车款,并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和4.8万余元的其它损失。被告则以车辆已经更换了发动机且通过了车检、车已过保质期、诉讼时效已过等等理由拒不同意原告所诉请。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是此案争议的焦点。由于油管设计缺陷,原、被告在买卖中都无法预先知道,原告亦不能提供三菱明知有缺陷故意隐瞒销售的证据,故法院认定三菱公司在油管问题上不存在欺诈。但三菱公司在为原告更换发动机中,将掉换部件笼统称为掉换整机,构成服务欺诈。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判令被告为原告的发动机换一赔一,对原告其它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