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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仅仅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安定幸福的愿望,在我国目前也只有部分社会成员享受。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国家对其征收有关税费。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险主要区别有五点:
1、性质、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纳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
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付给,支付标准服从于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5、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属于企业行为。
以2001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相继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为例,我国有近3亿的城镇职工一改“自己看病,公家花钱”的旧模式,取而代之以职工自己与所在单位共同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制度的改革势必引发观念的更新,朱镕基总理就曾经讲过: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有一个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应主要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正所谓“健康投资人人有责”。而商业保险低保费、高保障的原则,恰恰弥补了统筹医疗中对一些重大疾病高额治疗费无法承付的弊端,也为社保中未能参保的学生、农民以及城镇无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