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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北京举行了一场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今年1月1日生效后的第一次反倾销听证会。会上,四川川化味之素、泉州大泉和广西桂元三家公司代表中国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产业,提起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赖氨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据介绍,2001年5月13日,三家公司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6月19日正式立案并展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国内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据了解,国家经贸委新近成立的产业损害调查局随即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向有关外国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对三家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召开了申请人企业和被诉方企业意见陈述会,各方利害关系人也数次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意见和陈述。
日前曾有中国经贸专家及官员指出,入世后,中国传统产品进入世界市场的出口渠道进一步拓宽的同时,世界其他国家的优势产品也将长驱直入中国市场,倾销与反倾销将是中国企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制定规则符合WTO相关原则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王琴华强调,中国政府在入世工作报告书里面讲得很清楚,我们一贯忠实地执行国际义务,但是在入世的问题上我们要通过修改或者发布新的国内法律来实施WTO的义务。
专家认为,以合理方法所取得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反倾销,对某些国家的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不构成歧视,这是符合WTO相关规定原则的。以往国外针对我国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措施时,经常出现一些对我国企业不公平的做法。入世之后,我们作为其成员,既承担了义务,也享受了权利,对任何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反倾销做法,我们都可以去进行争辩,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听证是调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听证是一个比较好的让双方互相了解观点的措施。
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产业损害调查局是为了进一步做好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目前工作运行良好。调查局主要职能为:根据分工研究参与拟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规范;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应诉国内部分的工作,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和谈判;负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等。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吴岩处长说,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局,一方面要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条例对国外产品展开调查,保护国内产业,另一方面要遵循世贸组织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原则。
“洋官司”不可怕关键要熟悉规则
据吴岩介绍,我国自1996年开始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1997年3月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来,国家经贸委已受理了12起反倾销申诉案件。目前,已作出5起终裁,1起初裁,1起无损害裁定。案件分别涉及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酯薄膜、冷轧不锈钢薄板、丙烯酸酯、二氯甲烷、聚苯乙烯、赖氨酸、聚酯切片、涤纶短纤、已内酰铵等产品,涉案WTO成员14个。其中,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5起,作出初步裁定的2起,其余5起正在调查中。对聚苯乙烯反倾销作出了无实质性损害的裁决,维护了各利益关系方的合法利益。据估算,已裁决案件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人民币。
1979年中国出口欧共体的糖精钠被反倾销,这是中国第一次接触反倾销。那时的中国对反倾销制度相当陌生,也没有引起主管部门更多的注意,中国的企业也没有出庭应诉。1979年以后,关贸总协定自东京回合后对一些例外保障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就等于说是收紧了法网,在没有更好的办法的时候,各国对反倾销的使用更加频繁,使得反倾销的保护主义色彩更加浓烈了。有资料表明,自1996年开始,我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加入世贸后,此类倾销诉争仍会持续不断。对此,专家认为产业界应当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学会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自身权益,在反倾销诉争中争取利益最大化。
中国自1979年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至今已遭世界上30个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46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反倾销调查。产品涉及到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上蓄和医保等4000多种。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吴岩强调,国内产业界应及时监控相关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把握时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目前,我国产业界对运用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提起反倾销调查,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有些企业甚至在调查过程中就已经停产或者倒闭了。
据介绍,面对美国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诉讼,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公司与其他10家企业一起,选择了应诉,并合理运用WTO规则,打赢了这场“洋官司”,成为其中惟一一家取得零税率的企业,从而成为此次应诉反倾销之战中受益最大的公司。在这场官司胜诉后短短的一年里,该公司产量翻了两番,从过去只占有中国出口美国浓缩苹果汁5%的市场份额一下子提高到今天的60%,最关键的因素是合理地运用WTO规则。而当初没有打官司的苹果汁企业,在放弃抵抗的同时,也丢掉了市场,放弃了发展机遇,被挤出美国市场。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在以往的“反倾销”中,不敢理直气壮地站起来捍卫企业权益,一怕花费大,吃不消;二怕耗时长,熬不起;三怕自身不达标,胜不了。侥幸表现在想让别人去应诉,自己坐山观虎斗。一旦别人应诉获取胜利得到利益,自己也侥幸分得一勺残羹,坐收渔翁之利。这些短视不作为的行为,恰恰是自己断送自己的企业。实践证明,反倾销并非无懈可击,“洋官司”其实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善于利用WTO的法律法规,即使打不胜也比束手就擒强得多。
业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仅这一“零税率”无形资产,就值上亿元。而未应诉的企业此前所占据的50%美国市场份额基本全部丧失,有的因此步入危机。一家应诉企业的老总说,“打‘洋官司’,是入世后中国企业的一堂必修课。‘洋官司’并不可怕,关键在于要熟悉国际规则和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仅要勇于打“洋官司” 还要善于打“洋官司”
WTO规则要求,立案后一年之内要终裁,否则申请失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初步裁定有倾销行为后,则要对进口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向进口经营者收取与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如果利害关系方申请,还可在初裁后召开听证会。终裁的结果有三种:一是倾销不存在,反倾销不成立;二是倾销存在,根据企业倾销的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同一个国家的不同企业,反倾销税也很可能不一样;三是对不应诉的企业,都是惩罚性关税。所以,如果不应诉,整个行业都将接受惩罚性关税。反倾销税一征就是5年,5年后复查,如果损害情况存在,还可继续征收。
吴岩说,现在国内企业应诉意识越来越强,并不断提高。不过,有些企业怕打官司。如果打官司,会给公司消耗很大的人力、财力,律师诉讼费很高。其实,不打官司,国外产品仍会长驱直入,最终会对国内企业带来冲击。
专家呼吁,不仅要勇于打“洋官司”,更要善于打“洋官司”。对于众多的反倾销诉讼,中国企业从心理上来说怕打官司,怕败诉。他们不了解反倾销诉讼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程序,和犯罪及违约行为不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原告、被告,只是申请方和利害关系方。更为主要的是他们不完全清楚不应诉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不了解由此带来的失掉国际市场将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些国内企业缺乏打“洋官司”所必备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在反倾销调查时如何了具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成本等证据,甚至不了解反倾销的基本程序,这足以令人警醒。
入世后,中国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与更为严峻,敢打“洋官司”、善打“洋官司”应该成为中国企业的一堂入世必修课。狼随入世而来,其实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学会与狼共舞,法律、世贸市场面前人人都可称雄。站在WTO门前的我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竞争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和实施产品竞争战略,积极应对反倾销已经没有退路。
据香港《南华早报》报道,1991年,面对欧盟的反倾销,中国的自行车行业没有一家应诉,结果被征收30.6%的反倾销税至今仍在实施,从而失去了整个欧洲市场。后来中国对欧洲市场出口自行车零部件,又遭反倾销。这次坚决应诉了,致使反倾销调查流产,保住了市场。1994年,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企业遭美国反倾销,57家企业只有3家应诉,结果有2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降到0,一家企业降到20%,而其余没有应诉的54家企业,都因征收197.85%的反倾销税而失去了市场。
欧美认为我们是计划经济,产品无法确定正常价值,所以弄出一个“替代国”法,即将中国的产品找一个替代国进行比较,比如,自行车就找新加坡等。中国的劳动工资比他们低,这样一比自然就构成了倾销。若拿欧美为替代国进行比较,中国就更惨。例如在小龙虾一案中,美国商业部采用从葡萄牙进口的价格来作比较,不仅认为中国的小龙虾对美倾销,而且倾销幅度高达90%-100%。另外,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标。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增长较快,而且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此外,歧视性政策、粗放经营和盲目竞争等也是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有关官员指出,反倾销人才匮乏、企业应诉不积极也是中国面临的问题。在中外贸易中,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不断增多,近年来就已发生479起;而相比之下,我方企业起诉外方的一共只12起,形成了12∶479的强烈反差。我方企业不仅起诉少,而且应诉也不积极,前两年外方向我提出反倾销诉讼中,竟有三分之一案件因无人应诉而造成我方败诉。
地方一家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企业对反倾销反应平淡。反倾销不是十分迫切的问题,对我们影响不大。倾销一种产品,我们还有很多别的产品。总之,我们不是很关心。”
国内企业应致力于合作
专家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市场。如何开拓并保持国际市场,积极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随着进口关税及配许可证限制进口作用的日渐削弱,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标准等限制进口的措施日益突出。因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WTO原则,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而对出口产品采取倾销或补贴的做法则违背公平贸易原则。通过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此外,进口国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制定卫生、检疫、商标、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因此,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各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标准这三种手段。而在这三种手段中,反倾销又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而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吴岩说,在反倾销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些企业胜诉之后,规模小的企业“搭便车”现象较为突出。打官司的企业胜诉后,其他企业争相出口。这样,势必会遭遇国外公司发起的新一轮反倾销调查。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吴岩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同行业之间应避免恶性竞争。国内企业要致力于合作,争取双赢共赢,防止两败俱伤。不然的话,最终只会落个肥水流入外人田。吴岩提醒说,企业加强自律极为重要,这样才能两手都硬起来。一方面应付反倾销,一方面预防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