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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喜盈门”还是“喜临门”,都以其所营造出的喜气洋洋、吉祥如意的氛围,唤起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自古至今,它们一直是人们的良好希冀和永恒追求。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二者没什么两样,但是,当他们代表了某一特定商品,成为一种商标,却有了根本的不同,山东省两家酒厂就是因为这两个相近似的名称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官司。直至日前,此案才得以执行,四年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两个吉祥的名称
“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但使主人能醉客,不知何处是他乡。”如今的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公司)更是以其优质的产品、过人的经营策略跃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的“喜临门”系列白酒,是消费者最喜爱的兰陵品牌之一,市场前景良好。
“喜临门”本是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义酒厂的白酒商标,因当时酒厂不景气,这一商标被闲置起来。当时的兰陵美酒厂(下称兰陵酒厂)慧眼独具,认定这一商标具有很高的潜在价值,如果进行妥善运作,定会为酒厂带来大的利益。几经磋商,新义酒厂便以几千元的价格将这一商标转让给兰陵酒厂,1993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商标转让顺利实现。
1994年6月1日,兰陵美酒厂作为省股份制试点单位并作为主要发起人,创立了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兰陵酒厂的“喜临门”注册商标的文字“喜临门”用于其生产的白酒上,作为酒的名称和包装、装潢成为特有名称。多年来,兰陵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开展对“喜临门”酒的宣传,多媒体广告覆盖了全国,由于该酒质量上乘,品味纯正,加上兰陵公司的大力宣传,“喜临门”酒成为广大公众所熟悉的知名商品,畅销全国各地,兰陵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良好的收益。
然而,1996年底,兰陵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取名为“喜盈门”的白酒。这种酒使用的红色包装盒与“喜临门”酒的红色包装盒相同,盒上所印的图案相近似。这种酒在一些地方大量销售,直接影响了“喜临门”的声誉和销售额。
经过调查,“喜盈门”白酒的生产厂家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山东天下第一店酒厂(下简称第一店酒厂)。且“喜盈门”也是国家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名义人是沈阳市老龙口酒厂,山东第一店酒厂并不是商标所有权人,只是“喜盈门”这一名称的使用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兰陵公司于199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店酒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给兰陵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一波三折
兰陵公司当初并没有料到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会如此纷繁复杂,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又经过了再审,案件依然了犹未了。接着又打了一回一审、二审……
最初的判决是由苍山县法院作出的。(1997)苍经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判决的:被告停止生产“喜盈门”酒;将尚未使用的“喜盈门”酒盒、未出售的“喜盈门”酒瓶予以销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山东第一店酒厂不服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期间,临沂中院多次通知第一店酒厂到庭参加诉讼,可是该酒厂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1998年2月19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第一店酒厂以“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喜临门’商标和名称的合法使用人,无权起诉”为由,到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诉,要求歉销原判。1998年7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经审理查明,山东兰陵公司与山东兰陵酒厂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企业法人。山东兰陵酒厂系老酒厂,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山东兰陵公司企业性质为股份制。“喜临门”商标的所有权在兰陵酒厂,兰陵公司使用“喜临门“商标,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转让注册、变更登记,也无证据证明,兰陵酒厂将“喜临门”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山东兰陵公司。山东兰陵公司既不是“喜临门”商标的所有人,又不是这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因而不具备起诉天下第一店的主体资格。1998年9月27日,山东高院裁定驳回山东省兰陵公司的起诉。
1998年11月8日,山东兰陵公司,与山东兰陵酒厂作为共同原告将山东第一店酒厂再次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兰陵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再次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次对簿公堂
这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艰难较量。
2000年5月30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两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个焦点是两被上诉人兰陵酒厂、兰陵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两者是否有权状告第一店酒厂。
第一店酒厂先发制人。兰陵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该公司不是商标的所有人。对此,山东省高级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书予以认定,被告即使侵权,也没有侵犯兰陵公司的权益。
兰陵酒厂理直气壮:如果你认为兰陵公司不是商标的所有人,那么我兰陵酒厂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是毫无疑问的,你第一店显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第一店沉着应战:兰陵酒厂虽然是商标的所有人,可是你厂并没有生产“喜临门”酒,何谈损失?既然没有损失,你又有何权力起诉我们。 商标的所有人无权起诉,酒的生产者更无权起诉,第一店酒厂将对方无权起诉的理由编织地似乎天衣无缝。
兰陵公司搬出了将这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的新证据:临沂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临国资字(1993)第89号文件。这是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折股出售有关情况的申请报告》的批复。该批复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同意你厂(兰陵酒厂)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不折股,但应按股份制试点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按年5%分季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这就说明兰陵公司对兰陵酒厂的商标有使用权。兰陵公司是“喜临门”商标的使用人,又是喜临门酒的生产经营者,当然具有此案的主体资格。
第一店进而指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转让、变更须到国家商标局备案,兰陵酒厂将“喜临门”商标许可给兰陵公司使用并没有到商标局备案,因而是无效的,兰陵公司无权使用这一商标。兰陵公司认为:国资局已代表国家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兰陵公司,兰陵公司自然具有合法使用权。
该案的第二个焦点是:两者同是注册商标,兰陵公司使用“喜临门”名正言顺,为什么第一店酒厂使用“喜盈门”却被告侵权。
第一店指出,“喜盈门”是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为商标主管部门不认为这两种商标是近似的,否则不会进行注册。并提交了“喜盈门”商标的注册档案复印件。兰陵公司指出,注册档案上的商标是文字图形商标,在注册时,“喜临门”与“喜盈门”是不同的,但是“喜临门”酒与“喜盈门”酒使用的包装盒却极为近似,这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1、二者均以同一种红色为底色;2、“喜盈门”与“喜临门”为同一字号、同一字体;3、正面的“喜盈门”’与“喜临门”底部均为龙的图案,且一侧面均有篆体“酒”字;4、“喜盈门”正面上方有“天下第一店”,“喜临门”正面上方有“天下第一酒都”;5、侧面上方均印有龙的图案上的双喜,字及色彩、版面设计等各方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第一店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兰陵并没有起诉对方侵犯了商标权,而是仿冒“喜临门”酒的名称、包装、装潢。
兰陵公司 终于“喜临门”
走过了4年的漫漫长路,此案终于有了最后的结果。临沂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兰陵公司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使用兰陵酒厂的“喜临门”注册商标,这种使用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兰陵公司,并非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变更,无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商标的许可使用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备案只能是商标许可使用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不是商标许可使用的生效要件。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不应必然导致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因而,兰陵公司使用“喜临门”注册商标合法,作为生产厂家,其生产的产品被他人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侵权时,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关于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问题,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兰陵公司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作为新证据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兰陵公司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兰陵公司生产的“喜临门”酒是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因此,这种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第一店酒厂生产的同类白酒“喜盈门”,从其名称、包装盒的颜色、图案、文字字体、版面设计等各方面,均与兰陵公司生产的“喜临门”酒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这种侵权,影响了兰陵公司“喜临门”酒的市场销售份额,给兰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判决赔偿数额。
临沂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第一店酒厂停止生产“喜盈门”酒,尚未使用的“喜盈门”酒盒89560个予以销毁;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喜盈门”酒13381瓶予以销毁;赔偿兰陵公司经济损失304503元。目前执行工作终于结束。
经过4年的不懈努力,兰陵公司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正如兰陵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所说“创名牌难,保名牌更难”。多年来,兰陵公司频频受到假冒自己产品者的困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兰陵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办”,全面负责仿冒兰陵品牌、模仿兰陵包装、装潢等案件的处理,至今已办理此类案件300余件。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打假力度的加大,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近两年此类案件越来越少,大、中型企业以及发展势头良好的小企业已经一步步成熟起来,懂得只有依靠诚实信用、开拓进取、遵纪守法,路才能越走越宽广。随着WT0的临近,我国民族工业在得到这一机遇的同时,将面临更大挑战,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去运作。市场经济是残酷的,又是公平的,它的残酷在于劣者将被无情淘汰,它的公平在于,优者终会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