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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所主办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司法介入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与会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股东大会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如有争议,司法介入是有必要性的,但司法介入的关键是要适度、正当。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顾功耘、副主任吴弘、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顾肖荣认为,司法介入主要是事后介入而非事先介入,否则,任何一个股东都可拿出理由诉讼,阻止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指的就是事后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