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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在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
另外,在2002年1月1日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