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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月21日作出决定,废止两件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提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议案中说,这两件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进口产品的适用标准高于当地产品,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适用不同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不得规定与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同的措施。而这两件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适应。
《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两件地方性法规是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5年11月27日和1995年1月13日颁布实施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当天还决定,对《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云南省保护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其余12件地方性法规也一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