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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最近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作了进一步部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就人们关心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融资政策作了介绍。
据介绍,中国的新闻媒体由国家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发行集团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本集团控股。电影集团在保证集团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可吸收境外资本合作拍片、改造影院。其余企事业单位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融资渠道。融资必须严格报批程序。
据悉,融资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依照国家规定商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对前一段融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