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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外经贸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供港澳肉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1月1日起,供港澳猪肉、牛肉和鸡肉产品(均包括冷冻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和指定代理。
据悉,外经贸部自1999年以来逐步对供港澳畜禽肉类产品(不包括活畜禽,下同)的出口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先后取消了供港澳羊肉、鹅肉、乳鸽肉和鸭肉(均包括冷冻产品在内)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发布的《通知》,使供港澳肉类产品的出口管理框架发生了较大调整。
《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在供港冻肉禽兽医卫生证书上加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项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专用章(1)”的做法。今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供港澳畜禽肉类产品,在本地报关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在异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有关证书,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核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企业凭“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外经贸部和原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内地对港澳出口供应冻肉禽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会同原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供港冻肉禽出口配额与商检证书核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