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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价格法》第23条规定,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第二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行业,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一般来说,公共交通、邮政、电信、城市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教育、医疗、公园、供电网等价格与收费都可以列为听证项目。
《听证办法》进一步规定对听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上述三类价格必须实行听证。去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公布了听证目录。目前由国家计委组织听证的项目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电话通话费及月租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目前,列入地方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一般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医疗收费、教育收费、自来水、燃气价格等。地方价格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