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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积极推进天津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天津市将对粮食收购市场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粮食局与市工商局联合提出的具体意见已经市政府批转执行。
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凡在天津市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多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必须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证》,予以注册登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的经营资格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粮食收购企业的资格条件是,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用粮企业如果经营粮食收购业务,必须是具有年加工和用量在5000吨以上的大米、面粉、饲料加工企业和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并有足够的收购资金,保证现付粮款,不给农民“打白条”,同时要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台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