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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期会26日正式修正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规定发行公司累计投资祖国大陆地区限额,由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或淨值20%,放宽为40%。但证期会强调,法令仍禁止公开发行公司在岛内办理现金增资用于投资祖国大陆地区,若以此为目申请办理现金增资案将一律退件处理。
至于发行公司累计投资祖国大陆限额则由实收资本额或淨值之20%放宽为不超过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规定之限额。此一限额分三级,资本额在50亿元以下适用40%,50亿至100亿元适用30%,100亿元以上则适用20%,且以超额递减方式计算,例如一家公司资本额为200亿元,其中100亿元适用20%的比例,另外超过100亿元的部分,其中50亿元适用40%,另50亿元适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