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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设立外币账户,不得设立除区外办事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为了支持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近日起允许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从事母企业经营范围项下的业务联络工作。
据了解,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设立外币账户,办事机构账户除母企业的拨款款项外,不得出现任何收入款项,母企业的拨款款项仅限于办事机构合理的办公经费;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可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及登记注册程序执行。区外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如无违法行为可顺延。
据介绍,自2001年12月17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下发的《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