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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4日对美国纳幕尔杜邦公司起诉北京中农农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杜邦公司一审胜诉,获赔人民币4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邦公司为“邻甲氧甲酰磺酰脲类除草剂”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而中农农化公司生产的“麦草净20%可湿粉”通过检验报告可知,其产品内含有20%以下的苯磺隆原药。因此,中农农化公司的产品侵犯了杜邦公司对苯磺隆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中农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农民日报》上公开向纳幕尔杜邦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纳幕尔杜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