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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悉,近日协会对部分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检查结果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核工作以及调整业务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券业协会同时要求各主承销商当前要重视防范辅导不合格和推荐不当的风险,要特别重视虚假信息披露、欺诈以及发行承销的风险。
检查显示证券公司的积极变化主要表现在:开始树立以信誉和品牌求生存的观念,承销业务经营观念有较大转变;风险意识明显加强;普遍树立起了有针对性的内核制度,内核小组功能不断完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开始发挥在中介机构中的牵头协调作用;服务意识增强。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首先,内核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必须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公司领导普遍重视风险防范,主观愿望是好的,但领导层的意识还没有切实落实到基层;内核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缺乏足够的制衡力度,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内核工作“两张皮”现象;风险控制的标准不明确,对项目选择、改制重组、风险防范、项目承销等缺乏有效的协调组织。
其次,投资银行队伍未建立起有效的专业化协作的组织体系。投资银行人员配备不足,长期沿袭下来的“项目承包制”痕迹较浓,项目组作业中缺乏公司整体资源的支援,项目组的水平也参差不齐。
第三,对律师、会计师的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失职风险缺乏足够的防范。在承销业务中,主承销商与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要进一步明晰。
第四,未能很好地处理项目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奖惩制度有待完善。项目组人员的利益与项目运作的成功与否联系过于紧密,容易造成道德风险,而风险的后果是由公司来承担。
据悉,证券业协会计划明年继续组织对主承销商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措施加强其投行业务的自律。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且执业能力、内核能力较强,经检查达到要求的,将建议监管机关适当精简申报材料、加快审核速度、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建议监管机关尽快推出保荐人制度和主承销商淘汰机制;协会将研究建立对投行人员的业绩记录办法。
此次检查得到了证监会规划委委员原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吴伟骢先生、证监会规划委委员原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总监彭张兴先生以及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机构监管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被检查公司的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