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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在案件类型、涉及行业、破产申请主体等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据统计,自1989年受理第一例破产案件以来,十多年间上海各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0余件,1998年以后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增多,年均达50余件。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长禄介绍,近几年上海各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几大趋势:由国务院批准、享受核销银行坏帐等政策优惠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比重开始下降,去年共受理此类案件29件,占案件总数的46%,首次低于受理破产案件的半数;破产企业以大型国企为主的态势有所改变,破产企业包括大型国企、小型国企、城乡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以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所有制企业。
从破产企业涉及的行业面来看,过去以工业企业为主的状况有所改变,申请破产的企业遍及工业、商业、房地产业、信息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其中,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破产案件,是国内第一家融资租赁企业破产,也是上海市第一例全部由外国债权人申请国内企业破产的案件。
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另一大变化是改变了以往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单一形式,出现了多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还出现了先由企业进行非破产清算后,由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
傅长禄说,统计显示,近3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国有企业破产126件,涉及约100亿元资产和180亿元债务的处理,涉及102.5亿元银行坏帐的核销,涉及6万名在职职工和约4.4万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在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妥善解决了资产变现、银行坏帐核销、债权清偿和职工安置等问题。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还通过严格管理和规范审理,有效防止了企业的逃债行为,对案件中出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拖欠集资款等社会问题也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
傅长禄表示,预计今后几年上海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将进一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