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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这一独特商标应由一家独享,还是可以分享?日前,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给出了说法。法院以“咸亨”字号具有绍兴文化特色和公众性,不同行业可以分享为由,驳回了原告绍兴咸亨食品有限公司对绍兴市工商局的起诉。
去年,绍兴县咸亨腐乳总厂由于厂址变迁,将厂名变更为“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这一做法招来绍兴咸亨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该公司向法院诉称,“咸亨”商标自己已连续使用40年,且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绍兴市工商局准许“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做法属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咸亨”并不是某个企业创造的文化,它的认知来自于鲁迅的文学作品,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绍兴特色,具有公众性,不应为某个企业所独占;并认为,两公司的名称不属同一行业,相互间的商标又有区别,不致误导消费者。因此,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绍兴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