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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热情地带领游客到所谓“物美价廉”的商店购物,游客前脚刚走,商店就按事先约好的提成塞给导游红包。过去,这种现象由于没有立法约束,往往让旅游管理者“鞭长莫及”。
不过,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广西的导游员再有上述行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导游证。
广西近日新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各类旅游违规行为带上“紧箍咒”。
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从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管理、旅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章。
对于游客最为关心的旅游安全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游览地可能造成危险情况的信息,经营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备、设施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后方可营运。国家认定的高风险和旅游主管部门未同意开放接待游客的景区景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游览计划。
该条例为保障游客权益,还规定旅游者可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