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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11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明年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共有二十五条内容。规定中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根据这个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这个规定指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这个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