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行规则为基金巨量申报大开方便之门。发行规则要求基金申购时应注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报,即每一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持有本次发行后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以2001年11月23日收盘价计算的基金净资产的10%。基金网下预约申购采取缴纳定金的方式,申购定金=申购股数×申购价格×20%。定金制与配售量限制而非申报量限制,为基金的巨量申报扫除了障碍。但显而易见的,市场也提出了两个尖锐的质疑。一,深圳高速计划增发1.8亿股,31只基金的申报量都超过1.8亿股,这么多基金都要通吃所有的增发股份吗!华安创新申报40.98亿股,是增发股份的22.77倍。基金的这种行为符合常理与逻辑吗?二,超出净值规模的申报合理吗?基金申报289亿股,需要资金1056亿元,但基金净值仅777亿元。例如华安创新申报需要资金150亿元,而净值为50.45亿元,100亿资金从何而来。市场有不同的分析,有的认为是凭空申报,有的认为是信用申报,当然也可以解释为20%的定金具有放大资金规模的效用。我们感到诧异的是,发行规则对市场一直存在歧义的申报量与配售量区别问题做出了解释,尤其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第二款作了“最终持有”的界定。现在这些问题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基金巨量申购深圳高速凸显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存在问题。基金在申报之前并不知道增发的最终中签率,只能依据自身对深圳高速的投资价值分析作出投资决策。之所以巨量申报,是因为主承销商会替基金“把关”,不管其他投资者申报情况,主承销商均会将基金的最后持有量控制在其净值的10%以内。因此基金就不必考虑风险与资产组合配置而大规模扩大申报量。笔者以为,基金这种将必要的风险控制与资产配置交由发行规则去“把关”,而不是从自身角度出发,严格按基金契约去控制风险的行为存在极大问题。如果法律和监管部门一旦认定主承销商的发行规则存在问题,则基金的巨量申报行为就失去法律保护。通海高科发行中,由于发行中出现异常状况,部分基金被迫巨量持有。新兴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规则上的缺陷,今后开放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时,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头寸运用上未能谨慎从事,继续以钻规则空子的心态去进行投资判断而忽视其他风险,可能酿成灾难性后果。
从通海高科、青啤再到深圳高速,一次次发生基金的巨量申报问题,表明中国基金业的规范化进程的艰巨,也表明基金离理性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还有不小的差距。基金业的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中国银河证券 胡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