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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日前批准了环境部提出的一项法律草案,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义务回收所有报废汽车,希望能因此而消灭随便丢弃报废汽车的现象。
这项法律草案规定,在德国的所有汽车制造企业届时都有义务无偿地回收报废汽车,其中包括轻型商用汽车。根据有关规定,德国汽车制造企业要对将于明年7月以后出厂的汽车承担免费回收的义务。而环境部新提出的法律草案是要将回收旧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于报废汽车的再利用率问题,这项法律草案还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到2006年,报废汽车总重量的85%要被回收利用,其中作为材料而不是焚烧的重新利用率要占到80%以上。从2015年起,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材料的重新利用率也要提高到85%。
草案还规定,从2003年7月起,制造汽车时原则上禁止使用镉、汞、铅、及六价铬等重金属。含有这些重金属材料及组件的废旧汽车将不属于免费回收范畴。
针对政府做出的免费回收旧车规定,许多汽车制造厂已经表示要把这部分回收处理成本加到新车上。对此草案规定,新车的提价不能超过200马克。
这项草案将于明年4月之前交德国联邦议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