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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有一套完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301条款”不属于这一范畴,它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怪胎”,是美国制定的单方面的贸易制裁措施。美国舞动着这根大棒四面出击,日本、欧盟也被迫让步。
越用越喜欢
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当年美国拿日本汽车市场来为“超级301条款”祭旗时的情景。上台伊始的克林顿总统一心要打开壁垒重重的日本市场,在多轮谈判未获进展的情况下,当时的贸易谈判代表坎特代表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理由是:日本从1993年就同意谈判解决日本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一直拖了两年都没有和美国开始谈判程序,因此实施贸易制裁以迫使日本方面向外国汽车商开放国内市场。
结果,日本方面被迫和美方谈判代表在华盛顿和东京进行谈判,最后向美国车商打开了汽车市场的大门,并且允许外商直接在日本本土建立汽车零配件销售网络和汽车售后服务网络。
根据“超级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干脆每年都拉一张清单出来,将它认为“有问题的”国家和地区张榜公布并限期改正,否则“301”伺候。
今年4月30日,美国政府宣布,将日本和韩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欧盟列入依据“超级301条款”实施贸易报复的清单。美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发生贸易纠纷的领域不尽相同,主要涉及汽车、飞机制造和农业等领域。
越改越霸道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自由贸易,然而70年代美国贸易出现巨大赤字,美国朝野将之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3部分,叫做“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款内容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美国政府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认定贸易对手采取“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并使美国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受到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可根据总统的指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达100%。但在采取措施时,要受到美国总统授权权限的约束。
1988年,美国又对“普通301条款”
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301条款”俗称为“超级301条款”,其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另外,“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权限大大增加。而且,“超级301条款”规定,贸易代表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内,美国政府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进行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
眼下要当心
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律对许多国家进行过单方面的贸易制裁或制裁威胁,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强烈不满。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但最终的裁决认定,“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就是国际贸易架构下的现实。
“301条款”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并屡试不爽,那是美国经济实力使然,大家需要美国这个诱人的大市场。眼下应注意的是,“301条款”最红火的时候都是美国经济不振、赤字、债台高筑的时候,目前美国经济的现状容易让人产生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