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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0日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信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信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信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信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农信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信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农信社要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农信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人民银行还对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的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以及农户信用评定步骤等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