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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因拒绝为丢失储蓄卡的客户办理挂失手续,而被客户告上法庭,宣武区法院12月4日宣判,建行北京分行依据的规定是没有公开的内部规定,因此建行不能以此推脱责任,故判定赔偿原告损失17000元。建行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行对储户的要求,完全是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建行表示不服法院判决,将在接到法院书面判决书15天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悉,2000年11月25日,程梅在街上驾车等红灯时,被人突然拉开车门,将装有建行储蓄卡和身份证的书包抢走。程梅拨打110报警后,立即托朋友到建行安惠分理处办理挂失,但工作人员以挂失人不知卡号、身份证号为由拒绝挂失。结果失主的卡在丢失后短时间内,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在商场消费12000元。
程梅因此将建行北京分行告到宣武区法院,法庭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后当场宣判:“建行的有关规定是银行的内部文件,在顾客办卡时,银行并没有告知,所以不能以此推卸责任,故判定建行赔偿原告17000元。”
对于该判决,建行有关负责人分析说,造成客户损失原因是,储蓄卡和密码同时丢失;而在挂失时,不知道卡号和身份证号。“你可以想想当时的情景,一个陌生人突然对银行工作人员说,我要给程梅挂失储蓄卡,工作人员往电脑里输入‘程梅’,估计全北京至少有几百个,请其告知身份证号是非常基本的一个步骤,可是其不知道。试想,这种情况下,银行如何判明卡主身份及挂失的事实呢?”
同时,对法院判定的理由,该负责人解释说,在客户申请储蓄卡时,就应先读《电子货币卡的章程》,在同意基础上签字领卡,银行卡密码信封上也明确写着:“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密码。”更何况,该章程不是内部文件,是依据1992年国务院107号令,该政策第5章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签的印章,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的形式申请挂失。”